關東分會章程

2023 年9月 9日 訂定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會依據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(以下簡稱「世華總會」)章程規定授證成立之非營利社團組織,定名為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日本関東分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

第二條 分會之住所以當屆會長指定場所為基準。
總會URL:https://gfcbw.org/
日本関東分會:山梨県笛吹市石和町川中島1607-26
電子信箱:ulan.megumi@gmail.com

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「心懷世界、掌握脈動、建立網絡、發展經貿」。

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: 一、團結全球華商婦女,心懷世界,凝聚共識、貢獻才智,關照地球每一個角落。 二、透過世華組織平台建立人際網絡,掌握脈動,經驗交流、資源共享。 三、因應時代變動、汲取新知,培養華商婦女領導統御及管理能力。 四、提昇華商婦女在全球的經濟競爭力,促進各國對華商婦女權益之保障。 五、協助推動國民外交,增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
第二章 理事・監事

第五條 理事・監事資格: 一、凡年滿二十五歳以上從事工商經營之女性,贊同本會宗旨,認同中華民國(台灣)
政府,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,並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審査通過者。 二、在日本政府合法登記之法人、役員或中華民國駐日企業之主管,經選考委員會審
査通過者,成為本會理監事。

第六條 理事・監事之權利如下: 一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二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。 四、出席世華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。 五、享有出席理事大會、監事大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發言及表決之權利。 六、本會協助處理在日經商所遭遇之困難。 七、理監事及其眷屬、從業員工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増進彼此間情感交流。 八、本會蒐集之各種資料、商情對理監事一律公開,理監事享有閲覽之權利。

第七條 理監事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,並支持所通過之決議案。 二、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,接受本會交辧之事項。 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 四、遵守台日兩國法令,不得有損及兩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為。 五、隨時提供本會各項資訊,並出席會議、大會和本會主辧的各項活動。 六、地址或電話異動時,應隨時通知本會。

第八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如有違反章程、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影響本會名譽之行為者,得經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並經三分之二議決通過後,予以除籍或停權。 停權會員之復權亦同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九條 會員資格: 一、凡年滿二十五歳以上從事工商經營之女性,贊同本會宗旨,認同中華民國(台灣)
政府,由本會理監事一人推薦,並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審査通過者。 二、在日本政府合法登記之法人、役員或中華民國駐日企業服務者,經選考委員會審
査通過,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: 一、無選舉權。 二、無發言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。 四、出席世華関東分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五、本會協助處理在日經商所遭遇之困難。 七、會員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増進彼此間情感交流。 八、本會蒐集之各種資料、商情對會員一律公開,會員享有閲覽之權利。

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,並支持所通過之決議案。 二、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,接受本會交辧之事項。 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 四、遵守台日兩國法令,不得有損及兩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為。 五、隨時提供本會各項資訊,並出席本會主辧的各項活動。 六、地址或電話異動時,應隨時通知本會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

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下列職務: 一、本會會職幹部,均為義務職,任期二年,任期屆滿不論是否辧理公開交接程
序,一律自動解除職權。 二、因傳承之関係、會長不得連任。 三、會長在任期満 90 日前選出下屆新會長。
四、交接:新舊交接前(新會長就任前 1 個月)、務必把本會的會章、會員名簿、 財務帳目等交接給下一屆新會長。
五、會長:對外代表本會,並担任各項會議之主席,執行各項由會員大會、臨時 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等所通過之決議案。 理事: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並協助處理本會會務。 監事: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並負責財務各項收支之審核與監督。 監事長:負責監督會務及財務。
副會長:於會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。 執行長:執行、策画、運営各項事務。 秘書長: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。 財務長:負責本會會計收支和保管帳目,並完成年度收支報告。

事務局:協助會長和秘書長處理各項文書工作。 六、上述未列入,廣報,資訊及舉辦各項活動等事務之工作、由執行長負責執行。

第十三條 會長對内處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會長直接指定的副会長代理 (第一副会長産生時、由第一副会長代理) 直屬分會發起代表人於分會成立時,聘為永久創會人。 直屬分會首任會長為本會「創會會長」。 當屆會長卸任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聘為名譽會長。名譽會長毎年需出席三分之 一以上會務活動並完成年度相關費用繳納,始得續聘之。

第十四條 副會長對内協助會長綜理會務,對外經會長指派代表本會出席活動。副會長名額 6 名以内,其中 2 名可由現任會長指定、其餘 4 名由理事會中推選。
副會長為下屆會長當然候選人,於會長任期屆滿半年之前,由副會長中選擇一名為 第一副會長,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始得當選下屆會長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、財務長、副秘書長、副財務長各一人,由會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 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 2 年。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,協助各項活動推展及財務運用控管。
秘書長及財務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代理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監事長一名,由監事互選提出、監事名額五名以内。

第十七條 本會依會員人數平均分設若干委員會,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、副主任委員一名。 毎位理事及會員有義務加入一個委員會,人數集中之委員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年度委 員會別。
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各組自行推選産生,提請會長聘任之,聘期為 2 年。 對内協助本會主辧會務活動,對外代表本會出席各友會活動。 各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。 會長得徴詢理監事意願,輔導各委員會相關事務。

第十八條 當屆會長聘任之榮譽顧問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與當屆會長相同。 凡經世華總會聘任為終生會員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為榮譽會長。 當屆執行部卸任後,任國際執行部協助新任執行部執行會務、舉辧活動

第十九條 長期発展委員会、会員由名誉(歴屆)会長及現任会長擔任

第五章 會議與活動

第二十條 本會以理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之議決,以理事人數過半出席 (含委任状),出席理事(含委任状)二分之一以上議決之。

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通過年度工作執行報告及下屆工作計劃書。 二、通過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下屆收支預算表。 三、通過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議決。四、通過選考委員會選抜之理監事及會員。選考委員會資格為名誉會長、現任會長、副會長、以奇数人数為主、 最多人数不超過13名
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,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、提案及議決議案。 三、審査年度收支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 四、議決會長所提之人事聘任案 五、新會員資格及會員除名審査 六、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,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。 二、稽核本會之財務。 三、選舉監事長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例會活動,由委員會依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籌辧。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、會長交接典禮屬本會重大例會活動,由會長指定承辧人組成 承辧委員會籌辧。

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

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
一、 入會費及繳費期間: 1)會長:毎屆 100 万円 2)副會長:毎屆 20 万円 3)資深理事:4 万円
(資深理事資格:連續兩屆以上參加者,中途退出者須重新計算 及須連續兩屆出席1/2以上會議)
4)理監事:5 万円
5)會員:2 万円(中途入會者金額不変) 6)協賛會員法人:毎屆 3 万円
7)創會會長會費毎屆 10 万円、名譽會長毎屆 10万円(満3屆後改為與資深 理事同様的費用)、顧問會費毎屆 10 万円
8)創會會長、名譽會長、顧問二年內最少必須參加 3 次活動(包括執 行部會議)上記的条件、不逾期執行者資格將自動取消。
9)会費為一屆二年 本會所有款項限存入金融機構帳簿名 銀行: 支店: 番号: 並經由會長核章後始能動支。
二、 世華総會常年會費:國内直屬分會毎位會員年繳交美金壹仟元;海外直屬分會 毎年繳交美金壹仟元。
三、 職務捐:由理事會依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監事、創會會長、名譽會長及當屆理 監事等職務別分別訂定之。
四、 利息收入。
五、 捐贈與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婚喪喜慶交際支出及核銷依下列原則辧理: 一、本會會員喜慶 1 万円,本人事業開幕 1 万円,
喪事 1 万円,探病 1 万円(以會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為限)。 二、日本國內其他僑團友會致贈花籃或交際費以 3 万円為限;世華友會會長交接
及週年慶活動,以會長台幣六千元、個人台幣一千兩百元為準,其他費用自 理。

第二十七條 世華總會世界年會系列活動,屬世華總會重大活動,其活動經費專案處理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本會各項費用及世華總會常年會費於毎年行 政年度起始日一個月内繳納完畢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、會員積欠會費,經催繳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者,依本章程第十條規定處 理。

第三十條 本會行政會計年度自毎年 1 月 1 日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。 會長的執行任期為 2 年 1 期毎年 1 月 1 日至隔年 12 月 31 日

第三十一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撤銷後,所有剩餘財産,應歸屬政府或公益團體所有。本會可由會 員大會或臨事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決議通過後解散。 本會解散前,其所有之債務負担應先行清結,剩餘基金之處理應依照會員大會決議。辧

第七章 附 則
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辧理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,應由理監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理監事出席,三分之二議決通過。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西元 2023 年 9 月 9 日訂定,報經世華總會核准後發布於 2023 年 9 月 10 日正式實施。

2023 年 9 月版